- 年仅21岁的技校学生阿强因偷走了寝室同学的一台手机,被天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只因偷走了寝室同学的一台手机,年仅21岁的技校学生阿强(化名)便葬送了自己的前程。近日,他因盗窃罪,被天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阿强是广东省城市建设技工学校的一名在校学生。据指控,2007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,阿强在宿舍内,趁室友何某某睡觉时,盗走了其放在枕头旁的摩托罗拉A1200型手机1台,价值人民币2200元。当天,阿强就被人赃并获。
天河法院认为,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,且赃物已缴获,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本文来源:广州日报 作者:刘晓星 天法宣)